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宜賓市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YIBINCONSTRUCTI ON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YB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宜賓市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工程、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橋梁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工程、教育、科研等建筑企業、建設單位、監理企業、檢測機構、招標代理機構,以廠家、院所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在宜賓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團結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行業、會員企業合法權益,為繁榮建筑業,推動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改革發展,不斷提高建筑從業人員素質;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系,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筑行業的管理工作,為實現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宜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宜賓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宜賓市,住所在宜賓市宜賓市翠屏區南岸綠茵路6號川南建工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行業調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會員單位的要求和愿望,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計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組織開展各項建筑工程創優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促進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開展誠信建設活動。倡導建筑企業講誠信,宣傳講誠信企業先進事跡,推動宜賓建筑企業誠信公約履行,開展誠信企業評選,打造好宜賓誠信企業品牌,形成講誠信良好氛圍。
(五)舉辦建筑行業的各類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和建筑職工素質。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證建設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組織行業推廣應用科技“四新”成果,組織多方面、多方向技術交流,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八)發展同市外、省外、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收集市外、省外、國外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及有關資料,編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信息。
(九)制定行規行約,引導會員自律、依法經營、規范行為、公平競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十)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十一)根據協會發展,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會員涵蓋全市建筑行業及相關行業,不受隸屬關系和經濟性質限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自愿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自愿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在行業中有一定知名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研究、經驗交流、考察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會長、副會長單位收取會費6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每年收取會費3000元/年,理事單位每年收取會費2000元/年;會員單位按資質等級:一級資質企業3000元/年;二級資質企業1500元;三級資質單位1000元/年;勞務企業500元/年;個人會員100元/年。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或者罷免協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增補和調整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數量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并對決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和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四)審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
(五)向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七)決定人事、財務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交會長任免;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名譽會長。凡是本協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較高影響的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均可聘為本協會名譽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愿捐獻;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本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四川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